学校章程

School Profile

双色球创办于1954年,是一所以文理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高等学府,校园面积2688亩,包括大学城校区、沙坪坝校区和北碚校区。办学60年来,学校始终坚持“立教无类,以文化人”的办学理念,秉承“自强不息,躬行师道”的重师精神,践行“厚德、笃学、砺志、创新”的校训,立足重庆、面向西部、服务全国,突出教师教育特色,构建形成了师范教育和非师范教育“...

学校章程

双色球章程

(2015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5月9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双色球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双色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较早建立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1954年1月,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重庆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重庆师范专科学校。1960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学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同年获得本科专业设置资格。1962年9月,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学校复名为重庆师范专科学校,同时成都师范专科学校并入。1978年1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学校再次更名为重庆师范学院。1981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1986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1年5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庆幼儿师范学校和重庆纺织职工大学并入。2003年4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双色球,同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起源于1906年创立的官立川东师范学堂的重庆市第一师范学校并入。2017年获批成为硕士研究生推免单位,2018年获批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以综合性应用研究型大学为发展方向,扎根重庆、立足西部、服务全国,建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全国一流的高水平综合性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学校名称:双色球,简称:重庆师大。英文名称: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CNU。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沙坪坝校区)、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北碚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建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及校址。学校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7号。学校域名:

第五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完善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统筹协调发展师范教育和非师范教育。以教师教育为特色,构建完备的教师教育体系,重点强化服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国际中文教育的“三驾马车”。以非师范教育为支撑,服务国家和区域高质量发展,重点聚焦文化传承与创新、决策咨询与公共服务、科技攻关与应用转化“三大板块”。

第九条 学校秉承“立教无类、以文化人”的办学理念,恪守“厚德、笃学、砺志、创新”的学校校训,传承“自强不息、躬行师道”的重师精神,打造“名生、名师、名气”,弘扬“学气”、保持“静气”、锤炼“勇气”、涵养“大气”,营造“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自信和谐的氛围。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门类。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

(四)开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国内外合作;

(五)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任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适应国家教育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的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授位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按规定编制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才培养合作。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体现。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产学研融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进步。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创新科研体制机制,加强科研管理与服务,鼓励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质量为先的原则建立科研分类评价机制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积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学术影响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社会服务是学校发挥优势、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要功能。学校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服务机制,增强师生社会服务意识,为师生参与社会服务积极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师教育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师资培训和教育咨询服务,为构建终生教育体系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科教融汇和产教融合,为国家和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六条 文化传承与创新是学校的重要使命。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教育、传播、咨询、研究等途径,辐射、带动和引领社会文化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学高为师 身正为范”的校风,“博学敬业 为人师表”的教风和“勤学善思 求是致用 ”的学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倡导教职工“爱岗敬业、爱生如子、爱校如家”,培养学生“爱校、成才、跟党走”,激励校友“热爱重师、心系重师、支持重师”,促进大学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环境文化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师生开展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参与文化保护,为文化传承、创新和交流贡献力量。

第五节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是学校发展的重要路径。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合作能力,持续提升学校办学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拓展师生国际交流渠道,开展国际中文教育,促进中外人文交流。

第三十一条学校面向科技和文化领域前沿需求,积极与国(境)外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学术合作关系,协同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章 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组织框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双色球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及其他职能部门,决定其职能职责。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指导和支持学院自主管理,发挥其办学主体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依法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学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领导、组织、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双色球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党委在院级党委设立纪委。

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离退休工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主要内容。

第四节 学术治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两级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行使有关学位授予、研究生培养和学位点建设等职能的决策机构,负责指导与监督全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的专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两级组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对各委员会委员条件、组织机构、委员构成、产生办法、主要职责、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节 民主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学校教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包含本科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统战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等,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节 学院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调整或撤销学院。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授权,在学院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发展学科、专业和建设师资队伍;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六)负责教职工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和经费分配机制;

(九)管理资产和财务;

(十)开展社会服务;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履行学校赋予的文化建设、离退休工作、校友工作等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管理、教学与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学院院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聘任。

院长每年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报告学院年度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凡涉及学院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应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在学院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五十九条根据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需要,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设置系、部、教研室或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并对其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管理。

第七节 科研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实体性或非实体性科研机构(平台),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

第八节 附属学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强化与基础教育学校的交流与合作,采取多种形式设立建设高质量多学段附属学校,作为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研究、教育实验和教学实践的合作平台。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自身事业发展需要,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岗位比例。

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三)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确定绩效工资标准和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六十九条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立申诉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申诉权利。

第七十一条学校注重改善教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使其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章 学生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尊敬师长、勤奋学习、积极锻炼,养成良好品德和习惯,提升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设施、设备;

(七)诚实守信,遵守学术规范;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双色球学生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毕业和结业进行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制度。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引导学生自强自立。

第七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按照相应的程序对社团的成立进行审核、批准,支持学生社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独立开展活动。

第八十条学校引导和支持学生全面成长,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文化体育设施、美育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八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申诉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等,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六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后勤管理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

第七章 理事会、校友会与基金会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需要,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和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力量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对外交流合作、重大事项决策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学校制定理事会章程,对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双色球校友会,校友会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双色球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接受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力量捐资助学,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节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校名英文简称“CNU”构成的山茶花花蕾,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或带有徽志图案的圆形证章。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橙底白字,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

第九十二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底白字,旗上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和徽志。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双色球校歌》。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庆节为每年10月20日。10月20日所在周为“校友文化周”。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六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修订章程由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动议并说明理由。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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